公安部无权处罚闯黄灯,混淆了红灯黄灯概念
对于公安部门做出的这种举措,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权威民法专家刘克希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持欢迎态度,但本身就应该这样做。”
“公安部本来就无权对闯黄灯做出处罚规定,而且混淆了‘红灯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的二者界限。”他明确地对公安部的规定表示否定和不赞同,“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法律明确规定‘黄灯表示警示’,至于‘闯黄灯’是否应当扣分、罚款,不应当由公安部门作规定。”
记者了解到,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刘克希认为,当年制定这一法律时,有关表述是极为严谨、精准的,二者有严格的界限;对“闯黄灯”该不该处罚等问题不能说是没有考虑,法律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曾致电省公安厅,建议别严罚“闯黄灯”
“一项法律制度,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不应该造成关系紧张、人人自危,不要凡事都严刑苛罚。”刘克希坦言,新交规施行时,他曾致电省公安厅有关领导,明确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建议对“闯黄灯”不要严格执行处罚,而要“缓和执行”,他甚至提出,对“闯红灯”的处罚规定也过于严苛。“最严厉的法律通常不是最好的法律,”他说,有些国家规定对小偷执行斩手、或者对违法的人实施鞭刑等苛刑,“难道这些严的就是好的,就能解决问题?”
他建议,对于已经被罚款被扣分的,有关部门应以退还罚款、取消扣分为宜。“对谁执法都应该一视同仁。一项法律制度应当具有连续性、延续性、稳定性、公平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应该今天是合法的、不处罚,明天是违法的、要处罚,过几天又是合法的、不处罚了!”刘克希认为,对“闯黄灯”的规定,2013年元旦前规定不处罚,元旦后又规定处罚,仅仅几天现在又规定不处罚,这样很容易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有损法律权威,对在这几天中被处罚的公民也不公平。
“公安部做出对‘闯黄灯’暂不予以处罚的规定,并不是对老百姓的‘仁慈’,而是是否有权这样规定、是否应当这样执行。”刘克希说,现在普通人开车的很多,出租车司机、专业司机更是以此谋生,应当心怀尊重,不应“打压”,立法应当尊重民意,立法过程中应当更多地更充分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记者 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