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然而,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些汽车4S店内,工作人员违规“客串”保险销售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和投诉呈上升趋势。同时,也曝出了行业监管的漏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选定了10家汽车4S店进行了暗访。
汽车4S店违规从事保险业务
3月5日上午,长春市民姜女士在一家汽车4S店,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车款交完后,一位销售经理找到她,称该店可以帮助车主办理保险。在销售经理的指点下,姜女士办理了全车险,费用为7600多元。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姜女士发现负责承办的女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不熟练。询问得知,承办保险的都是该店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保险公司派驻的。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光宇表示,目前,长春市的很多汽车4S店内,像姜女士遇到的情况普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上确实存在漏洞。汽车4S店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资质。长春市拥有汽车超过80多万辆,为汽车保险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由于缺乏规范,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近年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因自己缺乏汽车保险的相关知识,在4S店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人员没有主动建议需求合理选择保险种类,导致一些保险的险种是没必要购买的,多花了很多冤枉钱。
为了赚取代理费只谈好处不谈限制条件
为了核实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是否真实,2014年1月中旬开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对长春华阳汽贸一汽大众4S店、长春百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利帝豪汽车4S店等10家4S店进行了暗访。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一些汽车4S店中,确实存在违规销售保险的情况。汽车4S店与保险公司是合作关系,保险人员均不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而是4S店工作人员,不仅没有保险从业资格证,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些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保险涉及中保财险、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天安保险、安邦保险、平安保险6家汽车保险销售公司。
暗访中了解到,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缺乏了解,汽车4S店的违规销售人员为了卖保险乱忽悠。实际情况是,许多保险公司与4S店有一定的合作关系,4S店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一定额度的代理费。为了这些利益,很多业务员对推销的险种不够慎重,只说好处,不谈限制的条件,给事后理赔制造了诸多潜在的消费纠纷。比如汽车自燃险,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认为买了自燃险,只要不是主观故意或者严重碰撞,汽车发生燃烧了,就可以获得理赔。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从全国多地的实际情况看,消费者车辆发生燃烧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由于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是否自燃鉴定十分困难。
另外,从问卷调查中了解到,新购车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除了车损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座位险等常规项目外,受业务员的误导,几乎所有消费者还都投保了划痕险、玻璃险、自然损失险等不必要的险种。对消费者而言,投保各类附加险种是否有必要,还得好好算一算。以划痕险保额2000元计算,保费约为400元。一般此类保额的维修基本可以是全车大面积修复,这样的情况毕竟少之又少。那么以划痕需要500元修理费计算,消费者在第二年投保时的商业险折扣率将减少一折左右,以3000元的商业险计算,消费者增加了300元保费,这样消费者将共计多付出200元。这样的计算方式,4S店工作人员是不会向消费者进行说明的。
●消协观点
消费者知情权没有得到保证
19日上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表示,汽车4S店工作人员“客串”保险销售人员存在很多弊端。无证上岗从业即涉嫌违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汽车4S店工作人员未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了解保险专业知识,有些人的业务素质较低,无法按照保险行业的要求规范销售行为。
近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将就调查情况与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进行沟通,并提出整治意见,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纠正汽车4S店工作人员“客串”保险销售人员的违规做法,规范汽车保险的销售行为。目前,汽车保险作为消费者重要消费方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本次调查的情况看,违规从事保险业务的汽车4S店工作人员重承保、轻服务。由于是合作关系,保险公司疏于管理,由此带来诸多违规操作、诱导、解释缺失等问题。(王阳李洪涛)
长春汽车4S店违规从事保险业务
2014-03-21 13:55:38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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