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召回,但自己已修过,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维修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在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前,发现车辆出现故障,自己花钱在4S店做了维修。经VIN码查询,在召回车辆范围内。维修的故障正好是缺陷所在,维修措施与召回措施相同。根据上述条款可以与4S店协商返还维修所支付的费用。
应该召回但未完成召回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企是否有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生产者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已经通知车主,但车主没有积极配合召回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