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原文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规定。
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三包责任由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这是因为三包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源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按照合同关系,销售者是三包责任的法定承担者。
进口商视同为生产者
绝大多数境外汽车生产者都在国内成立了独资或合资企业,并授权这些企业作为其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这些企业应当履行本规定关于生产者的各项义务。
未获得境外生产者授权的进口商,如平行汽车进口商,只要进口了汽车产品并在境内销售,也视同为生产者,应当承担本规定中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