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阳)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各地市要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重点支持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而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及现有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
图片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法》中提到的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
《办法》表示,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并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建设自用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但是不对外经营服务。
关于加氢制氢一体站的建设要求,《办法》提出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对于加氢站的经营许可,《办法》明确加氢站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有效期3年。如果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各地加氢站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表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包括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临时牌照的;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氢气瓶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因车辆构造设计导致现场对氢气瓶无法进行检查确认的除外);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