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阳)近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推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上海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应用,也意味着上海在推进高阶自动驾驶落地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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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中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
《规定》中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此外,企业按相关要求取得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从事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在数据保护方面,《规定》提出,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有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规定》提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中,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该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所属的企业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