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原文
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应当配合和支持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一般情况下,生产者与销售者、修理者签订协议,生产者将车辆销售至销售者,由销售者销售给消费者,并由修理者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
车辆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退换车后,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据协议,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生产者作为产品供应的源头,强化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要求,既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同时对保证《汽车三包规定》的贯彻落实也有重要作用。
生产者的配合义务
生产者配合支持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三包义务,并及时协助处理相关技术问题和支付索赔修理费用等,对汽车三包工作的顺畅执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