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原文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包修期内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交通费用补偿的规定。
一、修理起止时间计算
(一)修理开始时间
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后,以双方在修理者提供的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修理开始时间,即送修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应当包括在修理时间之内。
(二)修理结束时间
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按照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通讯信息通知消费者提车,该通知的提车时间即为修理结束时间,即交车时间。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车辆交付前在修理者处的留置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之内;如果因修理者的原因导致实际交车时间比通知的交车时间晚,则延迟的时间应当计入修理时间。
二、提供备用车
(一)修理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二)备用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手续且能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
(三)提供备用车的开始时间从单次修理的第6日起,修理结束后,消费者应当将备用车返还修理者。
三、交通费用补偿
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和车辆的使用价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也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他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