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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一百六十六期:《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二十二条

2023-06-01 16:35:32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规定原文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7日内免费更换、退货的规定。

一、设立本条规定的目的

考虑到汽车产品价值高,如果在购买后7日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仅进行修理,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退换车。

二、更换、退货责任的承担主体是销售者

承担更换、退货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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