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资讯
当前位置:>>汽车资讯>>新闻>>质量新闻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一百七十期:《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二十六条

2023-07-13 15:44:29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规定原文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赔偿消费者因更换或者退货产生的相关损失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车辆登记费用

车辆登记上牌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当车辆发生更换或者退货后,车辆登记上牌费用通常无法退还,消费者需要为更换或者新购买的汽车再次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因此,要求销售者补偿消费者车辆登记费用。

三、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可能在销售者处为车辆进行加装和装饰,例如为车身贴膜、改装车灯等,一旦车辆更换或者退货后,加装和装饰的物品基本不具备重复使用的条件,销售者应当返还消费者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作为附加服务,销售者在向消费者销售车辆后,可能会为消费者代办相关手续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例如代办车辆登记上牌费等。更换或者退货后,销售者应当返还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五、因更换或者退货发生的主要税费和保险费

家用汽车的税费和保险费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等。上述税费和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责任编辑:陆明)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