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安宇航)近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
按《办法》相关规定,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L(含)以下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
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它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L(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它小型客车。需要注意的是,确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L(含)以下的其它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同时,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此外,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国产汽车,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其它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办法》明确,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