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
使用场景方面,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等场景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关于基础设计规划建设,对通行区域、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管理平台等车路云一体化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提出统筹规划通行区域、道路,支持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全域开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鼓励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改造升级;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和云控基础平台;鼓励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自动驾驶地图应用试点,充分发挥地图支持作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鼓励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企业提供保险服务;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性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