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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建经营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可依据充电电量获得补助

2024-08-16 10:52:57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印发《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功率要求、规模要求、补助标准及补助上限等。

据悉,《通知》的补助政策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2026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为车辆提供经营性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

运营补助将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0.1元/千瓦时,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0.15元/千瓦时;补助上限为,原则上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12个月计)岛内不超过40元、岛外不超过70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规模要求为,申请单位在申报补助时,当年度在全市至少建设40个直流标准桩。

《通知》还明确了补助年限安排,在2024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36个月;在2025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2026年新建投运的,补助时间不超过12个月等。从首个补助月份首日起连续计算,补助截止时间不超过2027年12月31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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