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遗失后被他人刷卡消费,事后,卡主陈女士将银行、商场一并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改判此案,法院判令商场赔偿陈女士1万余元损失。
2008年9月,陈女士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默认为“签名”消费的信用卡,按照约定,信用卡如遗失,卡主应致电客服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银行确认后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主卡申领人承担。2008年12月,陈女士银行卡丢失。同年12月12日,陈女士收到一条消费短信,称该信用卡在天津百盛商场消费1.7万余元,同日,陈女士向银行致电办理挂失业务。经核实,盗刷信用卡的人在消费单上签了“陈女士”字样,而该字样与陈女士本人字迹差别较大。
陈女士认为,银行系统默认该信用卡消费无需密码导致被盗刷,故银行应当承担相关损失。此外,商场未履行审核义务,持卡人为女性但刷卡人为男性,且签字与持卡人的签名明显不符。故要求银行、商场共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女士败诉,陈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后法院判决商场赔偿消费额1.7万元的60%,即10200元,因陈女士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丢失后未及时挂失,所以自行承担消费额1.7万元40%的责任。侯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