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叉使得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权利受益者
浙江两“奥普”商标陷入乱斗
作者:■本报记者 史晓芳
围绕不同商品类别的两件“奥普”商标,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与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现代公司)数次交锋,引起多方关注。
在一份去年11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交的商标争议申请中,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杭州奥普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浙江现代公司拥有的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法律依据只有一个,要求认定杭州奥普拥有的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
“这可能是杭州奥普想要撤销对方商标的唯一办法。”商评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毕竟争议商标已经过了8年(注:一般商标的争议期在5年之内),只有依靠认定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了。”他同时强调:“认定‘奥普’为驰名商标不是在现在的时间点来判断,而是要回到争议商标申请的时间来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争议商标申请日前3年杭州奥普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的要件。”
据记者了解,浙江现代公司拥有的“奥普”商标申请于2001年3月,也就是说杭州奥普必须要提供1998年至2000年商标使用的证据来证明其当时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据业内人士透露,凌普公司(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现在实际使用人)和杭州奥普交锋数次,关键在于双方对于集成吊顶的市场都想最大限度占有,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拥有的两件商标都不能涵盖“集成吊顶”这个商品类别,一个在第6类,一个在第11类。
“商品更新速度快,有些的确在商品分类表中没有涉及,再加上翻译的原因可能在实际中会出现一些不准确。”从事多年商标代理工作的袁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可能出现的商品交叉,使得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权利受益者。”
记者了解到,杭州奥普和浙江现代公司已经有几次亲密“接触”,双方已经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中进行过较量,现在这种较量还在继续。据悉,杭州奥普以侵犯第11类“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凌普公司经销“奥普集成吊顶”的行为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并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此前,浙江现代公司则以侵犯第6类“aopu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杭州奥普及其经销商经销“奥普浴顶”的行为,向上海、安徽、南京等地工商局进行投诉,并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媒体报道说,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近日在杭州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凌普董事长王文华表示,公司在吊顶产品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完全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外界所说的“傍名牌”、“虚假标注商标”等。
对于这一事态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