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院对“高淳陶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
“高淳陶瓷案”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足内幕交易而被判罚的案件。2009年2月至4月间,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后经两人共谋,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先后分6次买入高淳陶瓷60.39万股,并从200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将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00多万元。这一案件于2009年12月曝光后,受到证券市场的极大关注。
通过司法程序来审理内幕交易案,这是“高淳陶瓷案”的重大亮点,也是证券司法工作的重要进步。因为就目前A股市场对内幕交易案的查处来看,基本上都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内幕交易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基本上都没有追究。特别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经济处罚,通常也只是按最低标准作出处罚,以至内幕交易行为在A股市场愈演愈烈,成为股市的毒瘤之一。为此,不少市场人士及法律人士一再呼吁,要追究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中国股市的投资环境。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出台后,这使得对内幕交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可能。
而“高淳陶瓷案”则将这种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这是中国股市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志性事件。因为犯有内幕交易罪,南京市原经委主任刘宝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所以,“高淳陶瓷案”必将载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的史册。
不过,在肯定“高淳陶瓷案”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贡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高淳陶瓷案”所存在的明显不足,那就是南通市中级法院对“高淳陶瓷案”的判罚太轻。
根据《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就“高淳陶瓷案”来说,由于涉及国家机关干部犯罪,这在当前的中国股市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列,当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目前一审判处的5年徒刑。
当然,如果说在量刑上还存在分歧,可以进一步探讨的话,在经济处罚上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不论是根据《证券法》还是《刑法》,除了没收刘宝春70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外,还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但南通市中院并没有对刘宝春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罚金处罚,这明显不符合《证券法》与《刑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