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上述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用工规定,涉嫌违法用工、违法经营,他们利用合法的手段“劳动合同”对当事人与政府部门进行欺诈,签订无法履行的假合同,实施假派遣,具有明显的合同诈骗特征。鉴于所有费用均出自A,ABC有共同利用地域漏洞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
涉案单位:
1、 吉列(上海)产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550号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彭博思,
成都地区主管负责人:钦佩,联系电话:13808058707
2、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22号楼,法定代表人:邵新道
3、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成都宁夏街136号,电话:62811101
4、公司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宁夏街136号人才大厦八楼 邮政编码:610031
传 真: 028-62811190
吉列(上海)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注册地在上海,在外地无分支机构,为掩盖其非法经营活动,于2006年11月委托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招聘大量营业员在全国各地的商场从事“博朗产品”的销售。由于B无权向上海市单位输出劳动力(见:根据上海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规定),在外地也无招聘权,因此又委托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达到隐瞒非法用工和经营行为,采取虚构用工单位、不约定工作地点等形式成立虚假合同以欺骗劳动用工部门的检查。并在合同中大幅降低工资待遇约定(见附件合同:仅为600元,而见附件工资表:实际远超过于此),一方面欺骗劳动者,另一方面以此骗取最低社保缴纳基数,所有合同均为统一格式,工资约定为600元(实际工资数倍于约定之上),仅此一项,上述公司便轻易逃税,且数额巨大,给劳动者造成巨大后期财产损失。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其他如个税、公积金未计),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值得说明的是,社会保障部门并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见附件:成都社保部门的证明)程序,为逃税者提供了方便之门。按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当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相关部门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特别是当劳动者向上海劳动局反应后,被告知应当在履行地举报,而履行地却说由于AB在履行地无注册分支机构,鉴于工资等均上海单位发放,本地无管辖权,不受理。那么,难道这些外企可以借此公然违法而却不会被追查了?
上述公司聘用流程关系:(劳动者不知情)
A与B签订派遣协议,B又委托C与劳动者签合同,但BC之间并无委托授权书,C是以用人单位甲方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本身无任何委托关联条款,AC间无派遣关联和协议。所有工资福利及劳务费均由A转给B(B与劳动者无任何协议或合同)由B将工资汇入劳动者个人银行账号,同时将福利汇入C,由C将福利申报并打入当地个人社保账号。除了签合同与社保代缴,C不承担任何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见附件:情况说明)。
合同载明的派遣单位是“宝洁公司博朗品牌”根据附件材料表明(见附件:B的通知);实际用工单位是A公司,这显然说明合同所载的派遣单位不是实际用工主体单位,另外,中国境内只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即便美国宝洁公司也不能简称宝洁,那么品牌只是商标非用工实体,劳动部门是怎样验证备案的呢?
上述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用工规定,涉嫌违法用工、违法经营,他们利用合法的手段“劳动合同”对当事人与政府部门进行欺诈,签订无法履行的假合同,实施假派遣,具有明显的合同诈骗特征。鉴于所有费用均出自A,ABC有共同利用地域漏洞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
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如需更多材料请邮箱联系,谢谢!
张敏
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