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流拍后万元保证金难退回
委托人称愿承担1000元费用 江西正大拍卖公司表示只能退5000元
核心提示
在一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陈先生交了1万元的保证金给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可两次拍卖均流拍了,陈先生要求“正大”退还这笔保证金,遭到拒绝。昨日,“正大”陶姓负责人表示除掉相关的费用,只退5000元。陈先生则认为,对方扣除的费用过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事件
委托拍卖行拍卖房屋
陈先生告诉记者,从1996年起,南昌市东湖区的傅某陆续向他借款,截至2007年9月,共欠其本金及利息共计40万元整。多次催讨无果后,2007年,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傅某告上了法庭。
傅某表示,自己向原告出具40万元的借条是事实,其中14万元系利息复计而来,因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傅某除有住房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还有一套连体的房屋,面积达260多平方米。既然当事人还有其他的商品房,法院便委托正大公司拍卖这套连体房。
流拍后万元保证金难退
2009年4月10日,正大公司在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陈先生于当年4月23日交了10300元给正大公司,其中1万元是保证金,另外300元是资料费。“当时,对方说得很清楚,资料费不退,但保证金可以退。”陈先生说。
没想到,第一次拍卖,只有陈先生一人参与,因不符合拍卖的相关规定,此次拍卖流拍了。随后,在2009年6月,正大公司又组织了第二次拍卖,但同样没有摆脱流拍的命运。既然两次都流拍,陈先生便要求正大公司退还保证金。“沟通了几次都没有结果,”陈先生说,最后一次,正大公司一陶姓负责人在电话表示只能退5000元。
陈先生认为,正大公司除了两次登公告的费用及其他一些合理的费用外,也不至于要扣5000元钱。无奈之下,陈先生向本报求助。
正大公司
只能退回5000元
昨日下午,在正大公司陶姓负责人办公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可以退保证金”的说法,陶姓负责人未作正面回答。他强调称,尽管拍卖不成功,但是他们公司已组织了两次拍卖会。其中的公告费用、汽油费用等,每次下来,花2000余元是很正常的,按两次计算,也需要5000元。
陈先生称,被执行的房子是法院委托正大公司拍卖的,正大公司要扣除相关费用也不能先找当事人,而是由法院在执行款中扣除,再支付给拍卖公司。但陶姓负责人则表示,这与到法院起诉是一样的,申请人要先垫付相关的费用。
双方再次起了争执。陈先生提出,自己不是说不同意扣除相关的费用,连同两次登公告的费用,他愿意承担1000元。陶姓负责人一口咬定要扣5000元。否则,陈先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律师
拍卖人可收合理费用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说,《拍卖法》第56条的规定,在拍卖前,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肖律师认为,根据这个规定,正大公司可向申请人陈先生收取包括登公告、制作文件等合理支出的费用。费用标准应由正大公司提供合理支出费用的证明,否则,申请人陈先生可不予认可。
□文/图实习生李志强 首席记者余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