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网(记者 张世斌朱蓉)在证监会新年减持新规下,大宗交易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主要渠道。在此情况下,神剑股份(002361)近日发生的两笔大宗交易本应平淡,却因其存“蹊跷”而引人关注。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密集减持为哪般
近日,神剑股份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刘志坚因“家庭财富及财务安排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给其女儿刘琪,刘志坚、刘琪为一致行动人。资料显示,刘志坚系神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减持前,刘志坚持有神剑股份1.14亿股,占总股本的26.49%。需要指出的是,截至减持之日,刘志坚已累计质押神剑股份852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根据3月12日神剑股份公告,刘志坚质押给海通证券3003万股,缘由为“个人融资需求”。
“作为高管,(刘志坚)每年可售比例为持股的25%。他基本上把不能卖的股票全部质押了。”一市场人士告诉记者。
刘琪此次受让比例不足5%,那么这部分的股份流通是否受限呢?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上市公司,“刘琪不在公司‘董监高’之列。其股票减持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受比例限制。”神剑股份证券事务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大股东如此密集地质押、减持行为,是不是资金链出了问题?“大股东股权质押和减持都是个人财务需要,公司无权过问。股权质押对公司运营不会有风险,因为质押的折扣很低。”该工作人员说。
减持疑为避税
如果是个人资金需求,融资的方法很多,刘志坚直接向女儿借款也行,为何要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票?女儿的大笔资金又是哪里来的呢?
“这是大股东个人的事情,原因很多,也许是因为税收原因,不便多说。不管是女儿的钱还是父亲的钱,都是一个家庭的钱。”上述工作人员说。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股票,仅需要交纳过户费(费率0.1%,最高10万)、双向收费、印花税(0.1%)。此外,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受双方需要签订协议,并将协议递交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审批。
“不管是从避税还是从监管层面,大宗交易都显得更经济、简单。并且,股价涨得越高,大小非需要缴纳的税款越多。”有业内人士说,“类似这种熟人乃至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多半是处于避税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