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工信部官网获悉,近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此项立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在《重庆市电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重庆市电信行业的地方立法体系,对保障通信建设通行权、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保护社会各方合法权益、加快重庆“宽带中国”和“互联网+”战略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促进重庆通信行业和谐友好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具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二是推动电信设施建设更加规范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与当地城市建设风貌相协调。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公路、桥梁、城市轨道等时,应当事先告知市通信管理局,协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走廊及配套设施位置等。建设机场、车站、商住楼、医院等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步设计和配套建设电信设施。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民用建筑物属于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的,应当无偿开放。
三是增强电信设施的保护力度。《办法》强调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保护职责,对电信设施所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规定了配合、协助义务,对电信设施保护分别提出了限制措施和禁止规定。加强了电信设施的应急保障和供电保障,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入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
四是突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保护。《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之间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用户自主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服务。基站的电磁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基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站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