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3月30日电 (记者胡远航)云南省人民政府30日发布消息称,该省自4月1日起,在试点口岸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据介绍,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是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其中,退税物品主要为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申请退税应符合: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
国家规定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但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退税代理机构将收取手续费费率3%,即境外旅客实际获得的退税款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8%。
云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吴曙称,目前,云南省有25家企业成为首批退税商店,主要分布在昆明、丽江和普洱。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丽江三义国际机场为首批离境退税试点口岸,提供24小时离境退税服务。待试点积累经验后,还将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管理条件的口岸。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陈述云表示,云南是中国重要的旅游大省,入境旅游市场稳定增长,2015年累计接待海外入境游客1075.32万人次。离境退税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拓展云南入境旅游市场,促进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品牌建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