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随着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启动,这一景象有望在草原大地再现。近日,财政部与农业部部署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对第一轮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完善,并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续写草原生态保护新篇章
第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约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退化,中度和重度退化面积达23亿亩,产草量比20世纪80年代平均下降30%—50%,部分草场完全丧失生产能力。草群高度和盖度大幅下降,季节性和永久性裸地面积不断扩大,导致草原生态功能弱化,水蚀风蚀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加剧了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同时,草原保护投入不足,生产扶持力度弱,牧区发展可持续性不强等现象在牧区也普遍存在。
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深入牧区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牧民、牧区基层干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从2011年开始,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通过补助奖励机制,基本达到草畜平衡,基本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逐步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持续增收的双赢目标。
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实施五年来,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取得良好效果。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发放各类政策性补贴收入已占到全区牧民人均纯收入的35%左右,成为牧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草原“三化”(沙化、退化、盐渍化)面积比2010年减少671.29万亩;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4%,比2010年的37%提高7个百分点。青海省截至2015年,全省天然草场平均鲜草产量比政策实施前三年的平均产量提高2.5%;全省76万牧民因实施补奖政策人均年增收2562元。
与此同时,我国草原生态相对脆弱的总体状况尚未根本扭转,整体发展趋势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生态恢复和保护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加之我国大部分牧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生产方式落后,农牧民增收能力不强,影响了国家生态安全和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有鉴如此,财政部会同相关部委决定在今年启动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确保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扶贫攻坚战。
扎实做好新一轮草原补奖工作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立足于更加符合牧区实际、更加有利于牧民群众理解接受,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适当提高了补奖标准,加大了绩效奖励力度。其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政策措施,适当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出于对牧区饲养成本和牛羊肉价格以及牧民收益等方面的考虑,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将原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并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调整出来的资金加上中央财政安排的增量资金,用于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二是加大绩效奖励力度,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新一轮补奖政策继续实施绩效评价,并加大奖励力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具体用途不变,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管护、推进牧区生产方式转型升级、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推广牧草良种等方面。通过财政资金带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在牧区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的草种和草产品生产基地,集中解决优质饲草供应不足的瓶颈,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调整半农半牧区政策实施方式。为提高半农半牧区草原补奖政策效益,解决草场确权难、资金落实难等实际问题,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5省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不再规定具体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由地方政府自主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同时,将河北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5个草原面积较大的农区县纳入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并与上述5省实行一样的政策。这部分地区与其他牧区省份一样开展绩效评价,并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奖励资金。
确保草原补奖资金用在刀刃上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草原补奖资金773.6亿元,用于实施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在各省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财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在广大牧民的大力支持下,第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补奖标准,并科学、公平、合理地设计“封顶保底”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落实补奖资金方面,中央财政按照7.5元/亩的禁牧补助标准和2.5元/亩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进行补奖。各省(区)可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区域内草原生态资源状况、人均草原面积、牧民收入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的省区,应实行“封顶保底”措施,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牧民生活的现象。第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后,已由禁牧区转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地方政府可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剩余资金必须用于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不能改变用途。
在资金监管方面,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禁牧补助资金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专账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资金,如因特殊原因形成结余的,需上报财政部,不得擅自挪用于移民小区建设、牧民保险等方面。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继续采用“一卡(折)通”发放到牧户,无金融网点的地方可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草原补奖资金所有直接发放到户、发放到人的资金,都要实行公示制,在乡镇农牧业管理机构和村级组织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在资金投入方面,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奖资金的基础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基础数据统计、草原资源监测等管理支出。要以实现牧民无补助减畜增收、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大对规模化养殖、牲畜舍饲圈养和发展草牧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作者:陈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