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承诺IPO项目先行赔付初见成效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期,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决定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让券商先行赔付再次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今年1月7日报送的辰欣药业是今年最早报送的一家公司。《证券日报》记者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就注意到有“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一表述。
欣泰电气于2012年6月7日进行预披露。《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公司当时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在“发行人声明”这一项中并没有关于“保荐人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类似的承诺。
业内人士表示,在没有承诺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兴业证券此次掏出巨额资金对所保荐的上市公司造假案进行先行赔付,是对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一种落实,这一案例对以后类似案例有一定示范作用。
从客观情况来看,先行赔付机制是根据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而做出的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有专业人士提示投资者领取赔偿款,解决了投资者维权的惰性问题,也减少了投资者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这有利于净化股票发行市场。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已有先例。此前,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的欺诈上市和中介违规事件中,自掏3亿元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最终赔偿12756名投资者1.79亿元损失。
先行赔付的金额如何确定也是广大投资者所关注的。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在券商的风控新规中,IPO先行赔付承诺被列为特定风险资本准备项进行核算。根据计算表拟定,“先行赔付承诺”项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为按照5%来计提,而计提基数则将按照发行金额的50%来计算先行赔付承诺的期末金额。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认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积极意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它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有改进之处。
7月11日,包括宋一欣在内的16位律师建议在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中实施听证制度,并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见:首先,先行赔付方案不应该扣减任何所谓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其次,先行赔付方案中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应该有足够的广度,而不应该在法律底限上下徘徊;其三,先行赔付方案应该明确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欣泰电气投资者的性质及后果;其四,兴业证券应该披露详细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
先行赔付制度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