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试点保险业退出机制
退出标准以违规为主 尚不涉及经营不善
退出分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三种情形
■本报记者 刘敬元
保险业退出机制破冰。
7月7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广西为试点地区,开展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加强对保险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的引导,提升基层保险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
“确实需要退出了,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就不是完整的市场机制,只有退出渠道畅通,行业才能成熟起来。”某外资再保公司负责人《证券日报》记者称,他特别支持市场退出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选择广西辖区试点退出机制,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可能主要是考虑到广西市场规范,同时市场规模不大,选择广西试点,符合一项改革试点阶段的谨慎原则。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保监会数据获悉,2015年,广西的保费规模为385.7亿元,在全国36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排在第25位,市场份额为1.59%。截至2016年5月,广西共有省级保险公司44家,其中寿险公司17家,产险公司27家。
广西市场份额为1.59%
接近保监会系统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一般来说,一项改革选取试点地区有几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市场的代表性、稳定性以及当地条件、积极性和接受度等。
在广西有分支机构的某财险公司副总裁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选在广西试点,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广西市场规范,无论是从竞争角度还是监管角度;二是广西市场规模不大,因而从影响角度考虑利于先试点;三是体现谨慎试点原则。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保监会数据获悉,2015年,广西的保费规模为385.7亿元,在全国排在第25位,市场份额为1.59%。其中财产保险保费147.1 亿元,市场份额1.84%;人身保险保费238.6 亿元。
截至2015年年末,广西共有保险市场主体37家,初步形成了地方法人公司与分支机构、中资与外资、商业性与政策性、综合性与专业性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机构网络迅速扩大,保险分支机构1990家,保险服务基本实现全区覆盖。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广西保监局数据获悉,截至2016年5月,广西共有省级保险公司44家,其中在广西设立分公司的寿险公司共17家(含国寿存续),产险公司共27家(含虚拟)。
17家寿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新华保险、泰康人寿、太平人寿、民生保险、富德生命人寿、平安养老、合众人寿、太平养老、农银人寿、人保寿险、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信诚人寿(外资)。
2016年1-5月,广西的寿险公司保费规模为166.7亿元,保费规模居前的5家寿险公司依次为中国人寿(份额35.05%)、人保寿险(份额11.85%)、平安人寿(份额9.05%)、合众人寿(8.62%)、富德生命人寿(7.98%)。
27家产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大地产险、中国信保、中华联合产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华泰产险、天安保险、华安产险、太平产险、中银保险、永诚产险、安邦产险、阳光产险、都邦产险、渤海产险、国寿产险、鼎和产险、紫金产险、北部湾产险,众安保险(虚拟)、中铁自保公司(虚拟)、阳光渝融(虚拟)、泰康在线(虚拟)、易安财险(虚拟)、安心保险(虚拟)、安盛天平(外资);其中,北部湾产险为总部设在广西的险企,众安保险、泰康在线、易安财险、安心保险为互联网保险公司。
2016年1-5月,广西的财险公司保费规模为74.7亿元,业务规模居前的产险公司依次为人保财险(份额32.60%)、平安产险(份额16.56%)、太保产险(份额16.32%)、北部湾产险(份额7.27%)、华安产险(份额6.92%)。
在上述《指引》所述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的是经广西保监局批准,在广西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专属机构等分支机构。
根据广西保监局发布的《广西保险业年报(2014年)》,截至2014年年底,广西共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1933家,比上年减少36家。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达到156家,较上年增加36家;银行、车商等兼业代理机构6244家,同比减少176家。
退出包括三种情形
市场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撤销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退出保险市场。市场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三种情形。
主动退出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主动申请撤销分支机构,广西保监局对其申请依法予以许可,被撤销机构退出保险市场的行为。
劝导退出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时,广西保监局通过下发风险提示函或监管建议函的方式,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机构。
《指引》列出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六种劝导退出的情形,包括:自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连续6个月以上无规范的营业场所的;1年内变更营业场所3次以上,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连续6个月以上无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连续6个月以上无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或者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客户服务设施的;其他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情形的。此外,《指引》还对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分别列出了劝导退出的情形。
强制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或被吊销许可证等而被强制退出保险市场。强制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五项:因出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因违反《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因出现《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但仍然开展业务的;因出现《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情形导致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外资再保公司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他特别支持市场退出机制的探索和建立,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就不是完整的市场机制,只有退出渠道畅通,行业才能成熟起来。他同时分析,“目前的几种退出标准均是以违规为主,还没有涉及到经营不善的退出问题。”
《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应坚持三大原则:程序规范,控制风险;审慎决策,妥善处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引》还建立了监测预警机制,根据经营条件、服务能力等指标,将各保险分支机构划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省级分公司对下辖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并推进不良机构整改。
另外,为做好机构退出的善后工作,《指引》还规定了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具体程序及客户、业务、工作人员等的处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