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老人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人寿保险并连续交了两年保费,2016年突发疾病去世,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家属口述“老人曾得过脑血栓”为依据,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日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法院认定,投保人履行了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
消费者魏某诉称,2011年1月4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保险业务员刘某推荐下,其父亲在新华人寿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两全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4年3月25日,在业务员刘某再次推荐下,其父亲又投保了新华人寿“祥和万家两全保险”,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这两份保险的受益人均是魏某。今年1月22日,魏某父亲突发疾病死亡,医生推断病因为突发心肌梗死导致死亡。
处理完父亲的丧事,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新华人寿只赔付了其父亲2011年所投保的保险,对于2014年的投保的保险拒赔,理由是“不如实告知”。
魏某认为新华人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几次协商未果,魏某将新华人寿诉至木兰县人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理赔款14万元。
今年6月,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消费者与新华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被保险人突发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提供了视频资料,来证实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在和保险受益人魏某的谈话中表明,被保险人隐瞒了早在四五年前曾患过脑血栓的事实。法院认为,该认定证据不足,其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尚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视频资料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其年龄按规定免体检,新华人寿业务员出庭证实投保时,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没发现有疾病等情况,完全履行了规定的事项,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依据《民诉解释》《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赔付魏某14万元保险理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