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信建投证券强行平仓案投资者:
申请仲裁比诉讼至少多花68万元
■本报记者 吕江涛
昨日,此前备受关注的投资者余女士起诉中信建投证券强行平仓一案又有了新进展,《证券日报》记者进行了及时跟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应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余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侵权纠纷跟融资融券业务没有关联性,所以不受融资融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当事人已经委托上诉,希望案件在法院进行审理。
据余女士的爱人周先生介绍,上述案件源于2015年6月份余女士开通了中信建投证券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套现业务套现 5940余万元,余女士利用这些款项进行证券交易。同年6月30日,因股价大跌,在不符合强制平仓的条件下,中信建投证券对其账户强制平仓,扣除账户内现金4333680元,同时以最低价格将6只股票强行卖出。
余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所涉的融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操作50ETF、300ETF的对倒交易所产生的资金,直接拨入投资者账户中,实质是被告向原告发放贷款。侵权纠纷跟融资融券业务没有关联性,所以不受融资融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案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应该由朝阳法院进行审理。
而据庭审现场媒体报道,中信建投证券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余女士提出的所谓“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套现业务”,实际上是融资融券的对冲融资策略。余女士诉称事项系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据合同约定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昨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应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余女士的代理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只是合同纠纷,应该选择双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约定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上诉失败则只能选择仲裁。但本案并不单纯的是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纠纷,因为中信建投证券为余女士套现资金并非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规定的,只能购买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股票,而是可以随意购买任意一只股票,不受标的股票的限制。因此,在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余女士的爱人周先生还对记者表示,之所以优先选择诉讼而不是仲裁,还考虑到仲裁费用比较高。上述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35元,而如果选择仲裁,粗略计算需要超过68万元,这在客观上将大大增加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