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治周末
国企太化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10 月 11 日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太化股份” ) 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关于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调查内容为 2014 年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
法治周末记者 肖 莎
法治周末实习生 徐依禄
一家国资控股上市公司涉嫌虚增利润一事引发监管部门接连调查。首先由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现,并引发山西省国资委的关注,近日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10 月 11 日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太化股份” ) 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关于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调查内容为 2014 年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
记者调查发现, 9 个月前的 1 月 27 日 ,太化股份公告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 (2016)48 号通知中有涉及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 11.47 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太化股份 2014 年财报发现,公司当年度的营业收入约为 33.7 亿元,同比增长 6.32% ,净利润同比实现扭亏。如果证监会最终调查查实太化股份的虚增收入情况,该公司虚增收入的金额达到 2014 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由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太化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之路也随之终止。
今年 8 月 27 日,太化股份发布了《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希望积极寻求向自有土地开发利用,现代服务业进行转型。
但 10 月 11 日 ,太化股份亦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法治周末记者试图就相关问题联系太化股份董秘,但截至发稿时,对方电话无人接听。
2014 年财务数据早已被关注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其实早在 2015 年 6 月,上交所即对太化股份 2014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与年报的巨大差异予以监管关注。
据上交所网站披露,太化股份在预盈公告中预测的 201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400 万元,而 2014 年报披露的当年净利润实际为 1911 万元,披露数据为预测数据的近 5 倍。
同时,上交所还指出,太化股份 2014 年存在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问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预测数据不可能与审计数据完全一致,存在差异是允许的,但如果达近 5 倍的差距,这就预示着其中或许存在巨大的会计差错,甚至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这是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的原因。
“现在看来,太化股份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大幅增加,极可能与虚增贸易收入有关。”王智斌说。
随后的 2016 年 1 月份,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了《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
记者查询太化股份的公告发现,该公司在 2016 年 1 月 29 日 发布公告,就这份报告进行回应。在公告中,太化股份阐述了公司贸易形成的原因,即公司根据政府西山综合整治要求,从 2013 年主要化工生产装置全部关停后,在转型的特殊时期,为维系企业和各方利益,而开展特殊时期业务工作。
“但业务开展过程中,受市场因素以及经验不足等因素,存在业务不规范现象。”这则公告表示。
但该通告并未直接承认或直接否认虚增收入的情况。
对于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是否会从会计法角度对太化股份进行处罚,法治周末记者致电并发送邮件至办事处询问,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虚增利润为完成考核指标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太化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太化集团” ) ,后者持股比例为 43.48% ,是全国重要的煤化工基地。而山西省国资委全资持有太化集团。
据太化股份公告,对于太化股份虚增 11.47 亿元的利润的动机,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其是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而这么做。
对此,青岛大学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易宪容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上述原因可能存在,因为国资企业每年有具体考核指标。如果指标没有完成,不仅会影响国资企业收益水平,就连企业中官员和员工的绩效和奖金也会受到影响。
记者从公开资料中了解到,最近几年也陆续出现过多起国企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案件,比如南纺股份、莲花健康、皖江物流财务造假案等。
那么,国资企业虚增收入背后是否还存在其他因素?
对此,易宪容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事实上,国资企业还一直没有捋顺产权关系。国资企业看起来产权归国有,但实际上,国资企业中的经理人都是代理人,而这些经理人往往不像民营企业薪水那样高,所以有些经理人便想出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出去,导致国有企业亏损,从而虚增利润美化报表。
易宪容进一步表示,对于太化股份案件,客观来讲煤化工行业现已属于“朝阳产业”,这也可能导致太化股份无法达成目标而虚增收入。
“煤化工行业从三年前产量严重过剩,导致能源价格快速下跌,同时由于生产成本高,煤化工行业被迫停产,所以整个煤化工行业严重亏损,而今年稍好。”易宪宗补充道。
虚增收入或受严惩
记者调查过往相关案例发现,上市公司当中虚增收入案例在证券市场时有发生,并且动机和手段各不相同。多位律师对记者表示,对于太化股份此次面临的证监会的调查,无论其动机是否是“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只要虚增收入的情况属实,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告诉记者,如果经过调查确定了太化股份虚增收入的事实,则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可能会对太化股份警告及罚款。
“太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如果对此具有指示行为的,也可能面临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此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未尽到审慎责任的中介机构,也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王伟说。
此外,记者查阅相关数据发现, 2015 年 4 月 28 日 太化股份发布 2014 年年报时,太化股份的收盘价 8.66 元, 2016 年 1 月 27 日 的收盘价为 5.23 元,期间最低价 4.6 元,最高价 13.66 元。
如果有股民因为看到该公司的年报,对公司未来业绩看好而购买此股票,如果虚增收入的情况被证监会查实,当股价后续下跌,造成股民损失时,股民是否有权索赔?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证监会查实此事后,因虚增利润事件受损失的股民有权利起诉进行索赔。
同时,王智斌也对向法治周末记者作出明确解释,如果太化股份虚增收入被查实,受太化股份披露的虚假财务指标误导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并不是投资判断失误造成的,这些损失都可以依照证券法 69 条的规定要求太化股份赔偿。
对此,王智斌向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 69 条的规定,以及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实践得出,在 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期间买入太化股份且在 2016 年 1 月 27 日 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属于有权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