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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许诺高额固定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10-19 12:33:20 青年报

开公司许诺高额固定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致投资人损失1527万余元获刑

青年报资深记者 郭颖 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打着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数倍投资回报的旗号,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443万元人民币,导致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527万余元。上海静安法院近日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万尚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各处罚金30万元;除判处属累犯的朱某有期徒刑9个月外;判处林某、邓某、秦某、王某及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拘役三个月缓刑3个月的不等处罚;并对林某等人处于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15年3月至7月间,来自浙江乐清的林某为筹集资金,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金湖公司名下房产设计商品房投资回购计划,以承诺给付7.2%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签订《商品房投资与回购协议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期间,林某聘请了广东籍的邓某担任万尚公司总裁,由邓某统筹管理吸收资金业务。同年3月,经邓某介绍,林某以金湖公司名义与山西籍人秦某签订《委托融资协议》,以秦某实际控制的合灵公司为平台销售上述商品房投资回购计划,对外非法吸收资金。

同年4月,林某又出资设立图缘公司,租赁本市静安区铜仁路一处办公场所,并委派邓某管理该公司,以该公司为平台继续销售上述商品房投资回购计划,对外非法吸收资金。而江苏籍人朱某、安徽籍人王某及江苏籍人方某分别担任涉案公司的销售部总经理或销售经理,采用发名片、打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的投资者推销上述商品房投资计划,再由投资者与金湖公司签订《商品房投资与回购合同书》,约定由投资者购买计划公司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金湖公司有权回购投资者所投资的房产,并承诺支付投资者在此期间物业投资收益每月为0.6%,万尚公司作为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司法会计鉴定,万尚公司、金湖公司及林某、邓某、朱某非法吸收资金4443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527万余元;秦某非法吸收资金3744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935万余元;王某非法吸收资金520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434万余元;方某非法吸收资金140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122万元。上述资金进入万尚公司、金湖公司及林某控制的账户后,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2817万余元,用于支付上述理财产品的筹备、运营费用759万余元,用于支付其他公司、个人款项877万元。

2015年7月31日,因资金链断裂,林某等人无法兑现许诺的高额回报,公司负责人邓某被愤怒的投资亏损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的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秦某、林某、朱某、王某及方某先后向上海警方自首,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中,各被告人退赔了全部投资款,其中林某退赔了1447.9万元,秦某退赔了98万元,邓某退赔了20万余元,朱某退赔了20万元,王某退赔了3万元,方某退赔了1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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