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内蒙古保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三项违法经营行为。
经内蒙古保监局核查,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三项违法事实:
一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15年,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营业本部将部分直接业务虚列为个人代理业务,保费合计2015089.67元,套取手续费286055.91元。
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一是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营业本部在2015年业务及管理费—外部人事费科目下支出劳务派遣费287272.37元,并非真实的劳务派遣费,实际为支付业务人员绩效。二是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营业本部在2015年将直接业务保费246669.53元虚列至业务员名下,套取绩效工资24792.72元。
三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5年,该公司承保18台异地车辆,承保前公司未对该18台车辆履行验车程序,以车队管理系数、行驶里程系数和固定路线行驶系数给予优惠,实收保费共计188468.13元,合计少收保费61777.49元。
时任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党支部书记郭蓉对第二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内蒙古保监局表示,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郭蓉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