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1月29日电 (钟旖)记者29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针对包括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配套制度等在内的7个方面进行了增减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新增“专项集体合同”专章,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为上位法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落实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明确,“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均可提出工资增长、维持或者降低的协商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突出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性,增强了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
“针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条例强化了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指导作用,特别是上级工会的加入,为增强职工一方的协商能力、提高协商技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透露。
“当前企业和职工因拖欠工资薪酬,养老和医疗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不断,个别企业或者职工的过激行为甚至从企业内部发展到社会公共场所,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张山透露,为防止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方采取不当行为激化矛盾,条例明确了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禁止行为,利于促进双方理性开展协商。
条例实施对重庆经济社会将产生何种影响?会不会造成本市企业用人成本上升?在条例的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些问题表达了明显关注。对此,张山认为“条例实施不会必然导致本市企业用人成本上升”。
张山称,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该条例以及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均未超出上位法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