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谭谟晓)中国保监会29日晚间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旨在有效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为控制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财务类股东。
其中,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20%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其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征求意见稿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包括: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将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对股东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管理,严防虚假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