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浙江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金华中支)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列费用等两项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把共计153084元的车险电销业务的“送单费”、“业务奖励费”,虚列成工资、绩效发放给该公司营业一部员工徐某某、张某某等5人。上述人员取得该款项后,退还给国寿财险金华中支营业一部作为展业费用统一使用。
此外,2015年9-12月,为向陈某某支付费用,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报销了磐安县2家单位以宣传用品名义开具的6笔购货发票,合计金额110920元。
陈健生时任国寿财险金华中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会计部和销售管理部,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晓东时任国寿财险金华中支营业一部经理,直接授意并实施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为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该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金华中支罚款人民币1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健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晓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