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中国保监会4日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同时废止。
《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以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则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并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
四是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保监会要求,《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另外,保监会还要求,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保监会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提高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障保险行业持续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