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分析,对存量保险机构,监管层可能专门针对股权有问题的进行追溯和股权调整
■本报记者 冷翠华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将截止到本月31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一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此前,对这一比例的规定经历了从20%到51%的上调。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持股应当相对分散,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20%-30%较为合适,且应保持相对稳定。而对已经形成一股独大局面的险企,新规定将不对其产生制约,只能通过业务监管来敦促其规范发展,除非是其股东存在问题。
20%,51%,三分之一
回顾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一直是焦点问题。这一比例从最初的不超过20%,到此后的调整为以51%为界,再到如今《征求意见稿》的三分之一为限,历经了从上调到下调的转折。
2010年,保监会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提到,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2010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对调整的原因,保监会解释道:20%的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进入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
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上调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该规定对持股比例超20%的股东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及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据媒体公开报道,2016年9月,当时上述《征求意见稿》就在业内征求意见,那时对单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还保持了51%的上限标准。不过,随着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比例上限最终下调至三分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银行机构都属于金融业,股权宜相对分散,对单一大股东的持股规定在20%到30%较为合适。从20%到51%再到三分之一的变化,体现了寻求险企发展的效率和稳健的平衡。
“下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企业的决策效率,但将实现股东多元、相互制衡,利于稳健发展。这种牺牲是值得的。”郝演苏表示。
遏制一股独大的冲动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保监会此前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提到。近几年,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也多次调整。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有条件上调至51%之后,部分保险公司因新设立或股权变更使得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51%上限。
例如,2015年,以泛海控股为主体的4家民营企业正式入主原民安财险并将其更名为亚太财险,其中,泛海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占据控股股东地位,持股比例51%,达到保监会对于单一股东持股规定的上限。
2015年,恒大集团收购中新大东方人寿50%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恒大人寿。
2016年12月2日,中天城投称全资子公司贵阳金控竞拍获得清华控股持有的中融人寿1亿股股份及清华控股对中融人寿的新增股份认购权,交易总金额为20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金控承接清华控股对中融人寿的新增股份认购权后,贵阳金控及联合铜箔合计持有中融人寿的股权比例达到51%,为中融人寿的控股股东。
对单一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一的存量保险机构而言,是否需要下调持股?郝演苏认为,该类政策是不会追溯以往的,只能通过业务监管来敦促其规范发展,但是对股东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有可能要求其调整股权结构,以符合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可能专门针对存量机构中股权有问题的进行追溯和调整。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持股集中与分散没有绝对的优与劣,但由于近期市场上部分一股独大的险企的激进风格引起了监管层的警惕,要多方面入手,确保“保险姓保”,下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仅是手段之一。
除此之外,保监会还将狠抓公司治理缺陷问题,严格股东准入标准,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推动建立保险企业与产业资本隔离机制。严格核查保险机构入股资金来源与流向,严防用保险资金或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
上述《征求意见稿》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负面清单,明确了哪些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哪些投资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以及哪些资金不得投资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征求意见稿》提到。
媒体报道称,相关机构调查发现,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一开始,控股股东就把设立保险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的是激进的产品和销售,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这种现象必须得到遏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郝演苏也表示,金融机构与别的机构不一样,一旦发生风险,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因此,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激进,在速度和稳健之间选择,宁愿牺牲一些速度和效率,也要确保稳健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