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9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试点办法》规定,提出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健全,跨区域经营业务规范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业满一年;已设置或指定专门的部门管理跨区域经营;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时,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十二个月内三次未按照备案地保监局要求提供报告、文件和资料;受到备案地保监局重大行政处罚;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50人及以上群访群诉事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