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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宁波违法对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情况

2017-03-03 11:04:0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1号),经查,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处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针对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对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复议和诉讼期间,相关处罚不停止执行。

经查,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015 年9月,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向投保人慈溪佳安拆房有限公司销售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时,未向投保人告知投保单及保险合同中增加了“房屋拆除工人,由机器进行拆除,风险评定为五类职业”的其他约定。慈溪支公司副经理孙立洪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016 年6-8月,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在处理慈溪佳安拆房有限公司理赔案件时未在收到赔偿请求后30 日内作出核定;在处理慈溪佳安拆房有限公司和宁波果德未家纺有限公司理赔案件时,作出拒赔决定后未在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经理张培华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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