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9日讯 3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保监局)在官网上公示了青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的一份处罚决定书,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规定外的利益,按照相关规定对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及两名当事人各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与青岛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协商达成车辆续保协议,以“包干价”投保,超出部分通过给予保费回扣的方式予以垫付。经测算,承诺给予垫付保费约20万。上述业务在我局向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下发监管函后仍然通过分公司核保。时任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国平、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黄岛营销服务部经理韩大卫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青岛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青岛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张国平警告并罚款1万元,韩大卫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