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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政:新房备案均价不得超竞品前三月售价20%

2017-03-30 16:12: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消息,东莞市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高于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通知》还要求,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商品房销售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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