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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邯郸违法理赔业务部分数据不真实

2017-04-05 12:51:5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5日讯 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近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存在理赔业务数据、财务和业务系统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河北监管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责令停止接受邯郸辖区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并处罚款共计3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信泰人寿邯郸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理赔业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魏玉倩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运营部风险管理岗,汲栋才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总经理,时亚利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5年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贾鹏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河北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理赔业务部分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责令停止接受邯郸辖区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魏玉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汲栋才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亚利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贾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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