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吉林保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的处罚。
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16年7月,该公司列支公杂费69,737.1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该公司列支劳务费863,311.95元,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吉林保监局决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