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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上海违法虚构财务数据

2017-05-17 14:28:4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7日讯 今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12号)。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离职销售人员执业登记,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罚款20.5万元。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12号)

当事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06号新梅联合广场B座24楼

主要负责人:卞东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财务数据不真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礼品费”和“业务招待费—其他招待费”,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存在虚列费用的行为。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离职销售人员执业登记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离职的销售人员共计75人。截至2016年11月28日,你公司存在未于销售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的情况,共涉及人员73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事实确认书、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卞东杰任职文件及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20万元。

上述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离职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共处罚款20.5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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