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31日讯 2016年2月3日,市民周先生的爱人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购买了一份价值11260元的保险。2016年8月23日,周先生的爱人因病住院,出院后要求华夏人寿理赔但是遭拒,周先生因此将其告上法庭。信网了解到,对于此事,华夏人寿称周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隐瞒了自己爱人曾经患病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权申请撤销该保险合同。
华夏人寿被索赔保险金50万
2016年2月23日,周先生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为自己爱人购买了一份价值11260元的保险,华夏人寿通过了审核并且送达了保险合同。2016年8月23日,周先生的爱人因病住院,出院后到华夏人寿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在收缴所有理赔的相关资料后以各种理由拒绝,2016年11月15日,周先生的爱人因病去世。
随后,周先生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诉讼至莱西市人民法院,要求华夏人寿支付5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方有欺诈行为
华夏人寿在一审对此辩称,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理由便是,被保险人于2013年10月、2014年11月曾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功能不全等疾病。
2016年2月3日周先生在购买该保险时,在投保单询问健康状况事项中对关于是否曾因疾病或意外入院治疗等事项中回答均为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合同第8.2条的规定,华夏人寿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并且,周先生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曾经患病的事实,导致自己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周先生的行为系以欺诈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华夏人寿作为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该保险合同,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起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16年2月3日周先生所购买的保险,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其女儿,周先生向华夏人寿申请理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周先生与华夏人寿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为其女儿,因此,周先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在本案中不享有诉权。
莱西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先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此事,信网咨询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的吴芝容律师,据吴律师介绍,像周先生这种情况,如果该保险的受益人是周先生的女儿,诉讼应该以周先生的女儿为原告,若未满18周岁,也并不影响她作为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即可。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