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皖保监罚〔2017〕10号处罚决定。
经查,2016年期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芜湖中支)存在虚列中介渠道业务,虚列费用的问题,套取资金用于维护相关业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盛天平芜湖中支罚款15万元。
刘定康(身份证号码340221XXXXXXXX3375)时任安盛天平芜湖中支实际负责人(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定康警告并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