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等9险企违规遭通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为防范金融风险传递,保险集团并表被纳入监管,而保险公司则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告并表范围及并表监管信息。6月13日,保监会官网对外披露,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16年度并表管理报告,责令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限6月25日前向保监会提交并表管理报告及整改报告。
所谓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其实质是对于集团内各成员的合并监管,是对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集团体系的统一监管和风险评估。
根据保监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名称中虽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但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的保险公司。简单理解,就是说“一拖二”就可以称之为保险集团,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告并表范围及并表监管信息。而本次未按时间报送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步伐加快,目前已有11家保险集团公司,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特定金融机构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集中考虑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状况。
对此,保监会于2014年12月15日对外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明确了包括集团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等七个方面的并表监管内容,从全集团角度监测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传递。有业内人士认为,立足于有效防范保险集团风险,在支持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发挥协同作用、规模效应的同时,通过明晰集团结构、监测内部交易,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对保险集团风险的全面监测。
据了解,保监会曾表态将通过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保险集团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评估全集团面临的重大风险。同时,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双边监管备忘录等方式,积极进行监管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领域传递。面对此次多家保险公司被通报,保监会表示:“请上述公司认真整改,严肃对待信息报告工作,改进内控机制和审批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并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做好年度并表管理报告报送工作,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