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6月20日讯 2016年1月18日,华某某在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投保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2016年7月份,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右乳腺恶性肿瘤,并入院进行了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华某某因此将其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信网获悉,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华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但这一早求法院并未采纳。
投保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15年12月,华某某经朋友介绍与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相识,2016年1月18日,在李某某的推荐下,华某某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19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华某某表示,在投保之前,她曾提出自己因心脏不适住过院,询问是否会影响投保,李某某称没有影响。之后华某某在李某某的指导下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并交纳了保险费,在这个过程中李某某并未主动询问自己的其他身体情况也没有让其填写问卷。
2016年7月份,华某某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被诊断为右乳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治疗。出院后向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答复,查到了华某某曾因心脏问题住院的事情,并以其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拒绝保险理赔,并不退还保费。
对此,华某某表示并不认可,并将此事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金。
新华人寿称投保人带病投保
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华某某在投保前即患有疾病,投保时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解除双方保险合同,故华某某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提交了其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的书面证人证言一份,该证言称投保时其询问了华某某的健康状况,投保人称自己身体很好没有任何问题,李某某才给其录的电子投保单。
庭审过程中,证人孙某的证言称,华某某在投保前确实曾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其于2015年7月份因心脏不适住院调理的事实。
法院判决新华人寿赔偿保险金10万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华某某与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的电子投保单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为录入的,从该业务员自己的证言看,无法证明其在要求投保人签署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时就电子投保书投保告知栏中所列的内容逐一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且根据证人孙某的证言,华某某并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故意。李某某作为保险专业人员对华某某住院的事实未做进一步询问,并且在投保人投保时亦未对此进行具体询问,本身即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投保人华某某在投保时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并且,新华人寿青岛分公司抗辩所称的华某某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为其于2015年7月入胶州市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心脏疾病的事实,与本案的保险事故即华某某所患的右乳腺恶性肿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胶州市人民法院为此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华某某保险金10万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