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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路遇交通事故致残 阳光财险被判赔11万

2017-07-07 13:31:34 信网

信网7月6日讯 2016年10月,莱西李先生驾驶摩托车在S209线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其右侧锁骨骨折、胸部闭合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李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李先生将另一方责任人吴先生以及承担事故车辆保险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告上法庭。信网了解到,2017年3月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阳光财险赔偿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路遇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2016年10月,李先生驾驶摩托车沿S209线行驶,在行驶至莱西市大沽河路口时,与吴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在事故中受伤的李先生被送往莱西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时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胸部闭合伤,仍需继续休息治疗两个月,整个治疗过程李先生花费了22000余元。2017年1月,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对李先生的伤情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先生损伤为10级伤残。

李先生认为,既然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向费用就应该由吴先生按照规定承担,而吴先生已在阳光财险为当时所驾驶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因此,李先生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和阳光财险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6070.23元。

阳光财险不认可自费药伤残鉴定费等费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险对交通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无异议,承认在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的情况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先生合理损失,超过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对于李先生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自费药、伤残鉴定费、诉讼费和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而且在李先生就医时,阳光财险曾垫付10000元医药费,这笔钱也应该被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吴先生应当对此交通事故承担70%的责任。由于吴先生已经在阳光财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阳光财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李先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吴先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阳光财险赔偿11万余元

根据李先生主张的护理费和误工费按照每日147.16元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其提交的鉴定费单据虽非正式发票,但系实际支出费用,法院均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医疗费超出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的限额,应由阳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并优先赔偿自费药;李先生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5221.4元,未超过商业险死亡残疾赔偿110000元的限额,也应由阳光财险在交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医疗费剩余部分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2669.75元,按照吴先生责任比例计算为8868.83元,未超出商业险500000元赔偿限额,应由阳光财险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据此,阳光财险应当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24090.23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其还应赔偿114090.23元。而因李先生损失可由阳光财险全部赔偿,吴先生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3211元也由阳光财险承担。 信网全媒体首席记者 于晓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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