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等四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被罚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7月11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刘敏、刘英、张永宁和朱雪冬4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股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刘敏曾任苏州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副局长兼国资办主任,2015年7月份起担任苏州高新董事、副总经理;刘英为刘敏的妹妹;张永宁为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工作人员;朱雪冬为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
苏州高新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创投100%股权的资产重组事项,其交易金额占苏州高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32.12%,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8日,公开于2015年8月25日。刘敏作为核心人员参与了苏州高新收购苏州创投100%股权的整个过程,系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
2015年5月20日、25日,“刘英”证券账户合计买入“苏州高新”155740股,5月28日、29日合计卖出155740股;6月15日至8月11日,持续买入、卖出“苏州高新”,其中买入160000股,卖出110000股;8月12日至21日,买入“苏州高新”143740股,12月28日全部以涨停价11.95元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获利290396.35元。
“刘英”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均为刘敏及其相关银行账户。自2014年11月份,累计转入资金366万元,其中200万元来自刘敏之子,150万元为刘敏申请的个人装修贷款;累计转出资金440余万元,其中373万元转入刘敏之子及刘敏银行账户,15万元按照刘敏要求转入“金某芳”(张永宁岳母)银行账户。
结合刘敏与刘英的近亲属关系、“刘英”证券账户资金实际归属于刘敏及刘英二人、刘敏和刘英商定将账户内剩余的32万元归属于刘英以及通话联络与交易行为高度吻合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敏和刘英合谋完成“刘英”证券账户的内幕交易行为。
2015年5月12日至8月20日,“金某芳”证券账户连续买入“苏州高新”381800股,至12月28日全部卖出;2015年5月12日至8月19日,“杨某”(张永宁配偶)证券账户连续买入“苏州高新”558,400股,至12月28日全部卖出。“金某芳”和“杨某”证券账户扣除交易税费,实际获利784726.93元。
“金某芳”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于杨某银行账户及刘敏申请的50万元个人装修贷款,资金流出主要是向刘敏之子银行账户转入66万元。资金划转与刘敏、张永宁所述因合作炒股而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基本吻合。“杨某”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为张永宁、杨某、金某芳银行账户。
结合刘敏与张永宁工作生活中的密切关系、通话联络与交易行为高度吻合、刘敏与张永宁共同出资、分配利益以及共同实施交易行为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敏和张永宁合谋完成“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的内幕交易行为。刘敏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张永宁合谋通过“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940200股,买入金额11286054.6元,获利784726.93元。
“朱雪冬”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18日全仓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截至2016年6月15日,“朱雪冬”证券账户内“苏州高新”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亏损535984.56元。
证监会认定,刘敏、刘英、张永宁、朱雪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敏、刘英违法所得290396.35元,并处以871189.05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784070.15元,刘英承担87118.90元;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784726.93元,并处以2354180.79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1412508.47元,张永宁承担941672.32元;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