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行为,保监会近日已向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保监会明确了以下监管口径:保险公司以持有的同业存单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不再逐笔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上一月新增及存续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情况。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同业存单的风险比债券的风险要低,同业存单成为保险资产管理等相关公司投资货币市场的新兴投资标的之一,保险公司购买同业存单不仅可以赚取利息,还可将同业存单开展质押融资业务,存在加杠杆将总投资规模迅速做大的风险。
进入8月以来,同业存单发行重新出现抬头迹象。据统计,7月30日-8月5日,银行总计发行同业存单464期,计划发行3693.2亿元,实际发行3220.7亿元,周内同业存单到期2189亿元,净融资额1031.7亿元。从发行量来看,上周同业存单发行规模环比小幅上升,但净融资额明显扩大。
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8月份同业存单到期量达到1.6万亿元规模,本周同业存单到期达到4344.8亿元,预计同业存单发行仍将维持旺盛需求。
上述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央行和银监会对于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相对保险行业更加严格,因此,银行同业业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保险的相关业务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符合规定的为自身融资是允许的。但此前出现了借助同业存单抵押融资进行资金委外投资和套利情况。随着套利环节的延长,需要更高收益率的产品支撑整个套利链条的延续,最终只能加杠杆、加久期和降信用,以牺牲流动性和信用来增厚利润。处在套利链条末端的金融机构为了弥补高成本的融资,往往将资金委外管理,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期同业存单的“空转套利”、“监管套利”成为关注的重点。因此,文件的下发,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的规范。
(傅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