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延迟披露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称还要“再等等”
险企观察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本应于7月底之前发布的险企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是否全部按时与公众见面?答案是否定的。《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8月8日,寿险公司中除上市公司之外,仅有安邦保险集团旗下的安邦人寿、和谐健康和安邦养老尚未披露,《证券日报》记者咨询该集团,得到的答复是业务部门反馈“还要再等等”,但并未透露具体原因;财产险公司中,则有众诚保险、华海财险、安邦财险等几家险企尚未披露。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文件,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因此,上述险企的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已经“迟到”。
财险偿付能力高于寿险
截至8月8日,寿险公司中除上市公司,仅有安邦保险集团旗下的安邦人寿以及和谐健康尚未公布今年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同时,安邦财险等几家财险公司也尚未公布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从安邦保险集团旗下几家险企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情况来看,安邦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1.2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9.20%,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水平。去年四季度末,这两个数据分别为117.65%、150.04%。一季度,安邦养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皆为157.8%,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和谐健康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皆为102.01%,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水平。
相较而言,安邦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高很多。一季度,其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分别为362.48%和414.83%。
到8月8日仍未披露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众诚保险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346.19%,华海财险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221.35%。两家险企去年第四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B类。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安邦保险集团及其旗下险企的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已经“迟到”。
按照监管规定,上市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第1季度和第3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第2季度和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目前,上市保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都还未披露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前五月寿险原保费四连降
从安邦集团旗下寿险公司及健康险公司今年的业务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其面临的短期压力恐怕较大。
数据显示,一季度,安邦人寿实现保险业务收入约1874亿元,净利润约为7.1亿元。尽管绝对数据尚为可观,但同期其净现金流约为-57亿元,去年四季度的净现金流为260亿元,201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B。
从安邦人寿今年的保险业务来看,根据保监会披露的公开信息,从1月份到5月份,其原保险保费分别约为852.6亿元、778亿元、243.5亿元、13.4亿元,以及5652.8万元。数据反映出安邦人寿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短期压力较大,原保险保费收入呈四连降态势,并且降幅较大。
同期,安邦人寿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分别约为9.3亿元、5.3亿元、3亿元、1.4亿元,以及3.6亿元。由此可见,今年前四个月其保户投资款收入连续下降,5月份有所回升。
从和谐健康的情况来看,今年前5个月有类似的发展轨迹。从1月份到5月份,其原保险保费分别约为179.5亿元、142.8亿元、28.4亿元、8.5亿元,以及574.7万元。可见,每月原保险保费收入的降幅十分明显。同期,其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分别约为2.4亿元、1108.9万元、8.7亿元、1.7亿元,以及1080万元,月度收入间波动较大。
从安邦财险的情况来看,一季度其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7.1亿元,净利润3.6亿元。从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来看,2016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别为A级和B级。不过,从净现金流来看,一季度该公司净现金流约为-191亿元,而去年四季度的净现金流约为890亿元。
从业务情况来看,今年1月份到5月份,安邦财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约为5.96亿元、4.4亿元、6.7亿元、5.8亿元,以及5.4亿元。整体来看,除了2月份,其他个月整体处于较为稳定的水平。
保监会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
险企偿付能力建设一直受到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自2016年1月1日偿二代监管规则正式实施以来,整个行业风险可控、成效显著,不过仍有较大的可完善空间。近期,保监会又发布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建设实施。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在总体目标上,有四个关键词:风险导向、问题导向、开放导向和前瞻导向,具体来看,偿二代二期工程包括三大任务25项工作。
纵览多项工作,比较受业内关注的包括调整相关业务资本标准,引导保险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研究建立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完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健康险、车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高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治乱象,降杠杆,强执行,从严从实加强资本约束。
在此之前,保监会要求各险企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对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全面进行自查,并提出了相关要求。有业内人士提出,偿付能力建设不应只关注监管评估结果或者只注重得分,而要从本质上关注风险管理的影响和价值。从长远考虑,从严落执行相关措施,才能真正利于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