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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7-09-21 16:14:21 保监会网站

为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近日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落实效果进行了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44号文印发以来,保监会已新出台制度24项,修订4项,增补条款42条、修订67条、删减34条,保险监管系统查补制度短板,健全监管体系,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4月份以来,保监会在法人治理监管、保险资金投资、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中介业务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业务监管、完善监管基础设施等方面弥补监管短板,取得了明显进展。加强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监管,在完善股权管理、防范内部人控制、加强穿透性审查、完善公开质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严格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取得进展。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遏制激进保险投资,创新形式支持保险资金投向重大国家战略,拓展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领域。强化保险产品管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科学厘定费率,发挥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强化财产险产品备案管理,上半年备案产品5478个,发现问题不予备案产品293个。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71家公司4427个产品和700个销售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494处,要求公司进行整改。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二期工程,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风险监测预警持续加强。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加快修订保险中介监管规定,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出资真实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加强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采取可回溯管理,细化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机制,推动保险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水平。加强新型保险业务监管,停止非寿险投资型业务试点,对除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规范,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区域传递。起草自保公司、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提高新型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完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行政审批、偿二代、资产管理监管等信息系统等改造,研究完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编制监管数据资源目录,推动监管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

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遏制了保险市场发展的不良苗头,回归本源的趋势日渐强化。下一步,保监会将在弥补监管短板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构建严密有效监管体系。坚持深化改革、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完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时限完成各项工作,加大制度落实督促力度,通过织密扎牢保险监管制度笼子,继续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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